學的三個層級定義。
大憲十六年的二月初二,在理學開年第一次理事會議上,名可秀正式提出了她的新學說,闡明瞭她的意見,這標誌著理學內部長達四年的格物致知之爭和道器之爭終於落定。
名可秀首先提出的,是新的“格物致知”說。
“格物、致知”,這是《大學》提出的。從東漢鄭玄作註解起,到宋代諸儒,“格物致知”的意義一直是爭論不休的熱點議題。名可秀在她所著的《大學正義》中,對格物致知有創新的釋義:窮究事物道理,致使知、性通達至極。即:研究事物而獲得知識、道理。知識是物理,道理是人性、天道之理。
名可秀的釋義與其他儒家的區別在於:不是司馬光的“抵禦外物誘惑,而後知曉德行至道”和程顥的“窮究事物道理,知性不受外物牽役”,視物理為修德性的物慾而斥於外,也不是程頤的“窮究事物道理,致使自心知通天理”的踏腳石的存在;而是認為物理與天理、人性是並行、同行的存在。
名可秀的這個釋義提高了“物理”(自然科學)的地位,是理學成立的基礎,但是也存在著問題,即理學內部爭論的——怎麼從格物理致知天理?
不解決這個問題,就會混淆人心和道心,這也是名可秀的格物致知釋義中存在的不足——雖然她的釋義沒有將二者混同,但也沒有明確分開,在這上面是模糊的,所以造成了理學派在實踐應用中的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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