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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0-11-09 21:07:58
3、土地的重新分配。
根據農村公社的平均主義精神,村社農民所分到的份地,過一個時期還要重新分配。《公羊傳•宣公十五年》何休注:
“是故聖人制井田之法而口分之,一夫一婦受田百畝。……司空謹別田之高下,善惡,分為三品。上田一歲一墾,中田二歲一墾,下田三歲一墾。肥饒不得獨樂,磽埆不得獨若,故三年一換主易居,財力均平。”
(所以聖人制定井田之法而按口分田,一對夫妻受田一百畝。……司空謹慎地辨別田地的高低,土質的好壞,把田地分為三等。上等地每年都能耕種,中等地耕種一年,休耕一年,下等地耕種一年休耕二年。為了使肥沃的田地不能只讓一家佔便宜,薄瘠的田地不能只讓一家吃虧,所以才規定三年重分一回田地,同時要交換房屋,使各家的財力能夠平均。)
看來實際情況要比孟子所說的複雜。因為田地有好壞,有的有休耕的必要,所以分配土地時不只一家百畝,壞地要多分,以備休耕輪作。並不可能像孟子所說的一塊井田只是九百畝,八家各佔一百畝。儘管根據田地的好壞不同,分田有多有少,但還怕不公平,還要每三年重新分配一次土地。這與恩格斯在《馬爾克》一文中所說的古代日耳曼人每隔一定時間重新分配一次土地的精神是相同的。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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