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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90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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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0-11-07 21:08:23

土地公有•租稅合一

井田的所有制,是一個最重要、最本質的問題。馬克思以及其他學者,常常以“土地國有”來表述,我以為說“國有”不如說“公有”更確切一些。因為“公有”可以包括國家和公社,而“國有”卻只是專制國家和君主所有,淡化了公社的所有權。

農村公社的土地,從理論上來講是屬於國王和諸侯的,即所謂“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士之濱,莫非王臣。”(《詩經•小雅•北山》)意思是:普天之下,無處不是周王的土地;邊界之內,無人不是周王的臣民。而在各諸侯國裡,則是“封略之內,何非君土?食土之毛,誰非君臣?”(《左傳•昭公七年》)意思是:封疆之內,哪裡不是國君的土地?吃著土地上的出產,誰不是國君的臣民?但在實際上,公社也是所有權的體現者。

馬克思說:

“貝尼埃⑧完全正確地看到,東方(他指的是土耳其、波斯、印度斯坦)一切現象的基礎是不存在土地私有制,這甚至是瞭解東方天國的一把鑰匙。”⑨

馬克思還說過:

“在大多數亞細亞的基本形態裡面,那處於一切小公社之上的綜合單位便成為高階所有者,甚至成為唯一的所有者,因而真正的公社反倒只不過是世襲的佔有者。”⑩

馬克思在同一篇文章中又說:

“在亞細亞的(至少是佔優勢的形態裡面),根本沒有個人財產,只有個人佔有;公社是真正的實際所有者——所謂財產只有公有的土地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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