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清晰語言與論證失敗
模糊性、歧義性和含糊謂詞是不清晰語言的三種不同的根源。每一種都可能導致論證失敗,並且我們將會發現由這些缺陷導致的幾種非形式謬誤,以及一種令人困惑的論證。當一個表示式的模糊性達到顯著程度時,它是否可以應用於確定的事物,我們是不清楚的。例如,“富有”是否可以應用於銀行賬戶裡有900 000美元的貝蒂,這並沒有明確答案。她當然做得很好,但她卻不是一個百萬富翁,更不用說億萬富翁了!問題在於“富有”是一個模糊詞:對於有些情況,什麼(或者誰)算作“富有”是不清楚的。相比之下,當一個表示式的歧義達到顯著程度的時候,它就有不止一個意義與指稱,而哪一個是其使用者所意味的就不清楚了。例如,“挑戰性的論證”是意味著質疑某些論證的行為,還是意味著難以理解的複雜論證,這並不清楚。大體上,一個表達的指稱是該表達所適用的物件,而其意義是它的內容。考慮:
例9-1 一加一的和。
例9-2 最小的偶數。
例9-1和例9-2可以被用來指稱同一個數,因為它們都適用於同一個數──2。然而例9-1和例9-2卻有不同的內容,也就是說它們的意義不同,這是因為:
意義=內容
因為指稱和意義屬於語言的語義學維度,所以模糊性和歧義性是語義不清晰性的兩種不同形式,都會透過影響組成論證的前提與結論的一些項或者概念而削弱該論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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