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到父母心情好時,再委婉勸諫。假如父母還不接受,做子女的雖心中憂愁,但沒有怨恨。
所以,名可秀一直強調讀《論語》這種微言大義的聖賢典籍一定要聯絡上下文,割裂來理解肯定是出錯的。
她又引用《禮記·內則》對此的詮釋:“父母有過,下氣怡色,柔聲以諫。諫若不入,起敬起孝,說(悅)則復諫;不說(悅),與其得罪於鄉黨州閭,寧孰諫。”
意思是說:反覆微諫無效,最後不得已時,也可對父母犯顏直諫。
可見,孔子的“子為父隱”,並不否認兒子有持義勸諫父親過錯的義務,“持義諫親”才是孔子這句話背後的應有之義。
故,“親親容隱”是有界線的,有分寸的,不是任何情況下都要講“親親容隱”。
這個界線,她引用《禮記》中的表達:“門內之治恩掩義,門外之治義斷恩”。
“恩掩義”表示以“恩”為主導原則,但並不完全排斥“義”的原則,“義斷恩”則表示以“義”為原則而摒棄“恩”的原則。
那什麼是“門內”,什麼是“門外”呢?
她引用鄭玄註解的《禮記》中語道:“事親以恩為制,事君以義為制,事師以恩義之間為制。”
這就是說,在政治公共領域與事務中,以“義”為原則,在家庭私人領域與事務中,注重親恩的護持。
簡單地講,如果你的父親是平頭老百姓,強佔了別人的錢,你私下裡償還就是了,不要舉告損了你們父子間的親情,法律也允許你有“親屬作證豁免權”;但是,如果你的父親是官員,你自己也是廉政官員,你的父親貪汙了,那你就必須如同叔向處置他的弟弟叔魚一樣,這個時候不講“親親相隱”,你必須舉證你父親的罪,不能擁有“親屬作證豁免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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