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畢竟她無害我之心,我卻因她而死。我們能算個同事,我就挺大度的了,朋友絕對不可能!
她新廠家一個招不進來,老廠家還一個一個的撤離。光知道在賣場看著,打架、報警,不讓撤。警察來了也不行啊,貨是廠家的,貨架也是廠家的,新一年的合同,廠家壓根就沒簽字。
合體上章是蓋了,可廠商名章一直在商大手裡啊。也不是廠商自己去簽字蓋章的。
合同雖然有,內部糊弄總部檢查合同簽約率行,對外人是拿不出手的假合同。拿出去,這是要負法律責任,屬於提供假證,違法的。
警察也管不了,反倒向著廠商說:商場沒理由,不讓人拿走自己的貨。
此情無計可消除的新業種經理,把火氣都撒在安保部長的身上,說他是死人,吃飯不管糧!白拿企業工資,啥事不頂。
安保部長也正憋氣窩火,我是打工掙工資,又不是掙你家工資。你業務上談不明白,就知道混不講理,硬不讓人撤場返貨,我就得成你打手?!也直衝上去,也混不講理的打架嗎?簡直是個潑婦!心裡這麼想的,悲憤之下,一不留神說出口。
這下毀了,業種經理,瘋了一樣往上衝,媽、媽的,就要和他拼命。大家忙拉著,安保部長藉機落荒而逃,正好不管了。其他保安也跟著溜了,溜之大吉。
廠家該返貨返貨,該回家回家。該要銷售款和保證金,就接著要錢。一場鬧劇終於收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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