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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13章 是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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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案證據之間存在矛盾和疑點,缺乏合理解釋,不能排除合理懷疑。具體如下:

1、鄧詩云曾陳述,牛佳豔睡前穿的是藍色帶卡通圖案的睡衣,但現場勘查筆錄和照片均顯示,牛佳豔穿的是米色帶卡通圖案的睡衣。

鄧詩云稱案發後其沒有給牛佳豔換過睡衣,房新月從未供述其殺死牛佳豔后曾給被害人換過睡衣。牛佳豔的衣服為何有變化,現有證據無法做出合理解釋。

2、關於作案工具藏刀在現場所處位置的證據之間存在矛盾。

被告人房新月曾供稱作案後將刀子放在床頭櫃上。鄧詩云在第一次供述中稱其醒來後發現刀子在自己手中。而證人姜文菲(房東)證明,她進入現場後,發現鄧詩云房中的地上有一把藏刀。

但現場勘查筆錄顯示,在屋內的木桌上放著一把藏刀,刀上有血跡。上述四份證據證明的作案工具放置位置均不相同,無法作出合理解釋。

3、鄧詩云丈夫牛旺稱家裡的鑰匙不見了,偵查人員並未就此情況向鄧詩云、牛旺和房東等相關人員進行核實,無法確定是否有其他人持有鄧詩云家的鑰匙。

當時案發現場大院還有三個租戶,案發後偵查人員沒有對住戶進行調查,無法排除他人作案或進入現場的可能性。

三、公訴人指控稱,被告人房新月在閒聊過程中,將事先準備的添加了鎮靜藥物的奶茶讓鄧詩云喝下,被告人趁鄧詩云昏睡之際,持刀捅刺牛佳豔頸部,又持刀割傷鄧詩云右腕部,致鄧詩云輕微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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