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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廣達聽後,皺了皺眉頭,習慣性的抬手捋了下頭髮,清了清嗓子說道:“我記得《刑法》修正案(八)對緩刑適用條件作了修正,將原來的實質要件‘根據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細化為‘犯罪情節較輕’‘有悔罪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以及‘不會對所居住社群產生重大不良影響’。
由此可見,吉律師剛才以‘犯罪情節較輕’為標準,判斷是否適用緩刑,是可行的……”
雲喬見達哥張嘴,就知道他又要發表偏學術方向的發言了,靜靜等著他的下文,知道他不會以一句同意吉律師的意見來結束自己的發言。
“但是……”孟廣達接著說道。
雲喬聽到此處,露出了微笑,隨後看了周穎和宇文東一眼,兩人一笑,顯然他們也知道達哥的習慣。
“但是‘犯罪情節較輕’中的‘犯罪情節’如何定義是個問題,我認為‘犯罪情節’側重於反映犯罪的整體社會危害性,是對犯罪主體、犯罪主觀方面、犯罪客體和犯罪物件以及犯罪客觀方面的全面考察和綜合評價。
而《刑法》分則具體罪狀中的犯罪情節,一般表述為情節一般、情節嚴重、情節特別嚴重三個層次。它們是決定刑罰檔次的犯罪因素,刑法理論上又叫基本構成和加重構成。
從《刑法》文字及司法解釋規定來看,《刑法》分則具體罪狀中的各類情節,主要體現為對犯罪客觀方面的評價,一般不涉及犯罪主體、犯罪客體等其他犯罪構成要素,尤其是在數額犯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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