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在戰爭爆發後,母祁鐵就要求加快第六代戰鬥機的研製工作,而且在二零五二年底提交了詳細的效能計劃書,並且得到了牧浩洋的支援,但是在具體實施的時候,卻遇到了很多難題。
當時,最大的問題就是,空軍對第六代戰鬥機的技術要求太高了。
別的不說,空軍明確要求第六代戰鬥機是一種具有實戰價值的空天戰鬥機,即最大飛行高度不得低於一百五十公里,最大飛行速度超過十二馬赫,具備有限的亞軌道飛行能力,能夠執行包括戰略打擊任務在內的所有攻擊任務。雖然在確定專案的過程中,受新一代戰略轟炸機影響,空軍不再要求戰鬥機具備戰略打擊能力,但是提高了其他效能指標,即必須在全高度上超越第五代戰鬥機。也就是說,在具備了亞軌道飛行能力的同時,還得在二十公里以下的作戰高度上,擁有超過第五代戰鬥機一倍以上的作戰效能。可是在技術實施上,這兩項效能很難兼得。事實上,以大戰初期的技術水準,特別傳統的動力系統,根本不可能達到如此全面的效能指標。
結果就是,第六代戰鬥機被迫分成“亞軌道型”與“常規型”進行發展。
這下,問題出來了。
“亞軌道型”實際上是一種高效能的戰略截擊機,主要作戰用途是攔截敵對國正在研製的亞軌道戰略轟炸機。雖然從理論上講,亞軌道戰鬥機也具有足夠的打擊能力,但是需要用亞軌道戰鬥機執行的打擊任務中,百分之百可以用其他作戰飛機實現,只是作戰效率與戰損率會有所增加。顯然,在全面戰爭時期,軍隊考慮的不是作戰效率與損失率,而是作戰平臺的綜合效費比。說得直接一些,就算能把作戰效率提高一倍、戰損率降低百分之五十,如果採購與維護成本提高了十倍,也就沒有任何價值了,因為空軍完全可以透過增加傳統戰鬥機的採購數量,獲得相當的作戰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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