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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查官田去向並不是無限度追查,因為這樣做既沒必要,也不現實。
徐澤給出的時間界限是靖中建國元年(公元1101年),並劃出了三條紅線。
靖中建國元年之前,侵佔官田的,既往不咎,手續不健全的田主到官府辦理了相關手續,即可正式合法擁有田面(土地使用權)。
在這之後侵佔的,限定五天時間內主動出首,官府收回田面和田底(土地所有權),對佔田者則免予處罰,本年的土地出產仍歸佔田者所有;
冥頑不靈,心存僥倖者,一經查出,家主坐監,並補交侵佔官田時段內田地出產所得,再罰處同等數量的錢糧。
沒有比較就沒有傷害,若是讓趙宋朝廷來辦此事,要麼辦不下,要麼恨不得敲骨吸髓,哪像同舟社這麼仁義?
這一階段,主要是對照歷年簿籍賬冊和共建會反饋的情況進行清查,因為不涉及到清查隱田隱戶,且同舟社行動有理有據有度,受到的阻力很小。
大量侵佔官田的民戶趕在限定時限前,來到官府出首,具結悔過,辦理相關手續。
但仍有五家心存僥倖的“地主”未按時出首,對這種不見棺材不下淚的傢伙,自然沒有什麼情面可言。
清查的結果不出徐澤意外,侵佔趙宋官田最多的,並不是本地地主,反而是趙宋宗室和一些勢力連路跨州的大地主。
“連路跨州”並不是說某地主的地橫連數州,這在任何時代都是不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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