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比如說均輸法,這是一種國家採買制度。在變法之前,地方每年都要向朝廷繳納一定的財物,但宋朝疆域遼闊,同一種物品在不同的地區價格往往並不一致,即便是同一地區的物品,在豐年和荒年的價格也有很大的差別,但地方上並不考慮這些,只要按規定把物品如數上交就算完成了任務,豐年不能多取,荒年也不敢不足,這裡面確實存在著效率低下的問題。均輸法實施之後,各地就不必再向朝廷運送財物了,只要交錢即可,然後由朝廷設立發運使官,統籌各地收入,並撥給錢五百萬貫、米三百萬石作為週轉資金,讓發運使到物價便宜的地方購買朝廷所需物品。這個辦法看起來也是很好的,因為朝廷手裡拿著錢,自然可以去物價低的地方採購貨物,花同樣的錢可以買到到更多的貨物,財政自然就充裕了,又何樂而不為呢?但實際上,正是因為各地物價不一,才使商人這一團體有了存在的價值,如果各地物價完全一樣,那麼商人還要靠什麼謀生呢?顯然這筆錢應該是由商人賺得的,但現在卻被國家賺去了,商人的利益自然要受到損失。
在中國歷史上,向來不主張朝廷辦企業,自古有言:“民不與官鬥。”老百姓和朝廷比起來是絕對的弱勢群體,所以朝廷一旦介入市場,又叫老百姓拿什麼去和朝廷搞競爭呢?均輸法雖說可以使朝廷獲利,但這個利卻是從百姓手中爭來的。回過頭再看一下青苗法,按其第一年貸款總額一千五百萬貫來計算,每期利息二至三分,可以盈利三百到四百五十萬貫,按照青苗法的規定,這筆貸款每年要發放兩次,利息收入驚人,可是仔細想一下,這筆錢又出自誰的身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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