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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因某製衣廠與李某存續勞動關係期間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並勞動關係在《勞動合同法》施行後終止,則應當自2008年2月1日起每月支付二倍工資,截止時間為2008年12月31日(累計11個月),即李某主張二倍工資的仲裁時效應自2008年2月1日起算,並截止於2010年1月1日前(針對最後一個月即2008年12月的二倍工資),現李某於2010年11月11日始提起仲裁請求,已超過1年的仲裁申請期限,又不存在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情形,故該訴訟請求應予駁回。
根據勞動法的規定,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是建立勞動關係的強制性要求,並且《勞動合同法》已考慮客觀情況給予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寬限期。因此,為切實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應當強呼叫人單位必須在一個月的寬限期內積極主動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這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否則,則要面對支付二倍工資的懲罰。勞動者在請求單位支付二倍工資時,也應注意一年的勞動仲裁時效,以免因超過時效而喪失勝訴權。
日期:2012-01-20 22:53:24
下公交的時候,我聽到手機有簡訊息的提醒音,心想可能是朋友回覆了,但是這事已經不急了,著急的是要辦的事情,於是急匆匆地去辦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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