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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比之下,魏國李悝所制《法經》裡,連路上檢到錢揣自己兜裡,都要挖膝蓋骨(“拾遺者臏”)。而古羅馬的《十二銅表法》則規定,故意讓自己的牲口偷吃別人牧草,要處以死刑。孰輕孰重,一目瞭然。
的確,秦國從商鞅時代起,就出現了很多殘忍的肉刑,例如黥、劓、刖、臏、宮、斬腳趾等等。不過雲夢秦簡中又顯示,這些可怕的刑罰,原來卻時常轉換成罰款,或可透過交錢來贖免,稱作"貲錢"或"贖錢"。蓋因秦人並非傻冒,知道勞動力金貴,不能動輒把人搞殘廢。所以各種肉刑甚至死刑,都各有明碼定價,童叟無欺。
那麼是不是交不起錢的窮人就要受刑了呢?也不是。因為這種贖金居然跟現在買房一樣,是可以分期付款的。關於這一點,一個更加有趣的現象反映在湖南里耶出土的秦簡中。
話說裡面有一批陽陵縣催督下屬鄉邑追討罰金的文書,欠款人多是現役戊卒,所欠的錢從一萬錢到數百錢不等。從時間上來看,這批文書已經在各級政府間輾轉數年之久,也沒有討回一文錢來。大概這些窮光蛋本就不名一文,交不起錢,徒然浪費幾根竹簡,官府居然也就莫可奈何,不了了之。
①《戰國策-燕策一》
②《史記·白起王翦列傳》
③《史記·白起王翦列傳》;《史記·秦始皇本紀第六》
④《漢書.刑法志》-班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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