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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20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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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蘭東印度公司屬於上述第1類,是一家明顯帶有政府背景的大型壟斷企業,當時的荷蘭政府將這家公司定義為:具有國家職能、向東方進行殖民掠奪和壟斷東方貿易的商業公司。但與後來發展出的國營企業所不同的是,東印度公司基本上屬於自負盈虧,雖然在稅收和特權方面政府給予了極大的惠政,但政府並沒有承擔公司虧損的責任和義務,這樣一來,就等於說將一群飢餓無比的狼放出了籠子,任由他們去劫掠財貨,所謂的惠政從某種意義上講亦可以說是給予其自由化發展的空間。

到了1606年,荷蘭東印度公司已經運轉了足足4年,但它卻並沒有如荷蘭人所期望的那樣向東方進行大規模殖民擴張以及壟斷東方貿易,雖然每年派出50隊商船的數量高過葡萄牙和西班牙船隊數量的總和,但在真正的殖民地貿易上,東印度公司卻無法更進一步,這時候為了使公司的實力能夠強大到與列強們爭奪殖民地貿易,有人想出了一個點子,不得不說這是一個極具商業價值的創新計劃,可以說它開創了一個新的時代。這個計劃的大致意思是:以東印度公司本身做為擔保,以公司未來的盈利為誘餌,將公司股份以證券的方式記名出售。從這一刻起,股票誕生了。

東印度公司的股票一經開售,就吸引了大量買主,這主要是因為東印度公司過去4年裡的海上貿易給荷蘭帶來了巨大的財富,所以荷蘭人對這家公司的未來十分看好,但這只是表面原因,根本原因則是要回溯到1583年,英國北航尋找中國失敗卻意外與俄羅斯形成了通商往來的訊息傳到了荷蘭人耳朵裡,荷蘭當即成立了“荷蘭白海商業公司”,並委託一個叫布魯內爾的人管理經營,之後的數次出航都以失敗告終,直到十年後,1596年的5月10日,三艘商船再次出海試圖開闢到東方的北航線,船長名叫威廉·巴倫支,這是他一生中的第三次北航,也是最後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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