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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女子並不是反對不贊同我的聲音,因為不贊同我的聲音,於情於理於法,也都有出處的。
但是,我想大家在提出不贊同的聲音的時候,請先看整件事的來龍去脈,也就是全域性。不要單單揪住‘公公有權處理財產’這個理兒來說話。如果把所有的事情的經過全部推翻不管不顧,公公當然有權處理,可是這家務事,就真的這麼簡單嗎?
另外,我也明白,人往往會下意識同情弱者,其實大多數時候,我也是刀子嘴豆腐心的。但是,作為旁觀者,可以無限制的同情“弱者”,但作為當事人,同情要有度,不然就沒有回頭路。
當然了,也有的朋友是說老人沒有義務給我們蓋房、買房。我就不再重複什麼風俗了。我就只問:公公沒有義務給我們蓋房、買房,那就有義務給過繼出去的兒子蓋房了嗎?就有義務從大兒子手中把房子“借”出來給小兒子了嗎?咱們不能在貌似“強者”的身上講法律義務,又從貌似“弱者”的身上講父子親情吧?
再就是,我們在結婚的時候,自己名下沒有房子,那麼父親給兒子的婚房,就是兒子的家,兒媳婦的嫁妝肯定要安置在這裡,我們在外工作,四年多的時間都是在租房,那麼婚房仍然是我們的家。但是,就是在自己的家裡,自己孃家的陪嫁被公公賣了;就是在自己的家裡,小叔子被預設、甚至有可能是被慫恿在我們婚床上住了半年。我想請問,天下有沒有這樣的理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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