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離婚後,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撫養費的,應另行起訴。
21、子女要求增加撫養費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給付能力的,應予支援。
原定撫養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的;
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的;
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的。
22、父母不得因子女變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撫養費。
23、生父與繼母或生母與繼父離婚時,對曾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繼父或繼母不同意繼續撫養的,仍應由生父母撫養,繼父母可以不給付繼子女的撫養費;如果同意撫養,當然法律也認可。
24、《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施行前,夫或妻一方收養的子女,對方未表示反對,並與該子女形成事實收養關係的,離婚後,應由雙方負擔子女的撫育費;夫或妻一方收養的子女,對方始終反對的,離婚後,反對一方可不負擔撫養費,由收養一方撫養該子女。
《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施行前,夫妻雙方收養的子女,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施行後收養的子女,在沒有解除收養關係前,應按照法律關於父母子女的規定承擔養子女的撫養費。
▌三、離婚後撫養關係變更
25、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支援。
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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