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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怎麼可能呢?我車子給他開就已經夠對得起他了,他還要過戶?再說當初是他要離開我的,又不是我做了什麼對不起他的事,做人怎麼能這樣得寸進尺呢?”
“哎呀,我也不曉得他怎麼想的,不知道哪個神經拌動,現在非要鬧著要過戶。”
“新車三年以內過戶號牌不就沒有了嗎?”
“是撒,我也勸他算了,他不聽。”
“如果他非要這樣,我過戶給他,要他把買車子的錢給我,我就什麼都不要了。”我實在很煩了 。
“好,那我跟他談談。”
掛了電話,我總感覺似乎有什麼不妥的地方。
燕總是我們的一個好朋友,以前她也跟我們一起玩,人很仗義,大大小小的事情我們都找她幫忙。不過是個直人,有孩子,跟老公離婚了。見多了我們這些圈子裡的糾葛,也不會彎過來。最喜歡說的話就是“有事給我 打電話,我一定給你解決。”
燕總跟前任可以算是很好的朋友,他們18歲就在一起,彼此都很瞭解。所以這次要求過戶,我實在不解到底是前任的意思,還是燕總的意思。(燕總一直都想要那個牌號。)
不一會,電話又響了,是前任打來的。
“你不過戶給我也可以,你給我3萬塊就當時買那個牌號的錢。”
“3萬,你打劫呢?”
“或者,我給你1萬,車子你過戶給我,你自己看著辦吧。”他啪一下就把電話掛了。
不對啊,這不是欺人太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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