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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517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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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平說:“是。”

夏天說:“我用三天時間,幫你寫好、列印好,你送到福田法院去就行了。這個官司不用打點,就可以勝訴的。”

吳平走後,夏天認真看著賴祥志的起訴書,一邊看,一邊在腦子裡形成辯駁意見,看完後,思路也就形成了。

他拿起筆寫道:

答辯狀

福田區人民法院:

當我接到貴院(1999)深福法經初字第A2127號應訴通知,就深圳市海麒實業有限公司訴我為第三被告,感到既奇怪又氣憤,因為我因這張“借條”剛結束在羅湖法院的應訴(見附件一)。當然,我有充分的理由相信:貴院一定會本著“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精神依法還我清白,並懲治在本案中玩弄法律的欺詐之徒。

現答辯如下:

一、事實與真相:

1、原告訴稱:“1997年12月17日經被告三介紹,原告與被告二認識,在被告三的撮合下,原告與被告一簽訂工礦產品購銷合同”,云云。這完全是捏造出來的謊言,到今天為止,我既不知道深圳市海麒實業有限公司是幹什麼的,也不知道其法定代表人賴臻漢此人,究竟是男的,或是女的?抑或是老人呢,還是小孩子?是中國人呢,還是外國人?所有這些我一概不知,談何“介紹”呢?說“撮合”更是無稽之談。在我查到的原告的工商登記資料(見附件二)中的該公司四個管理人員中,沒有一個與我有過接觸,也不認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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