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6-06-01 11:30:00
“如果我是兇手,我也不可能拿自己的身份證去買機票。”
“破案是講求證據的,你不能靠猜的,如果我們沒有證據,二十四小時就得放人……”
判官估計覺得我有些臆斷了,畢竟,他有一個跟他呆了一個晚上的同事人證,還有酒店的監控錄影以及機場的乘客表。
如此完美的不在場證據,我確實不該懷疑。
可是,恰恰是太完美了,反而更像是偽造出來的。
“再等等。”
我有證據,只是需要時間來驗證。
終於,五個小時之後,我接到了法證部的化驗結果。
“法證報告已經證實了,你家那桶泡麵裡的唾液屬於你,結合最近的溫度、溼度以及你家裡的環境,透過那桶泡麵的腐敗程度,我們計算出那桶泡麵被開啟並且浸泡的時間,在四天前。”
“也就是說,在出差的這段時間,你回來過,而且是在死者出事的那天。”
看判官一副媳婦熬成婆的架勢,我想我的答覆沒有辜負他這五個小時來承受的壓力。
期間包括王律師的巧言善辯以及上頭施加的壓力。
面對我們的證據,王律師承認得倒是爽快。
日期:2016-06-01 11:40:00
“沒錯,我回來過。那又怎麼樣?這樣就能說明她的死跟我有關嗎?警官,你們會不會太草率了?”
“那你回來幹什麼?”
判官黑著臉,一臉嚴肅的問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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