畢竟是自己兜裡錢的問題,李旦只能耐著性子聽完。
這次督辦司想要李家交的稅,除了引稅,還有另外三大種和無數小種。
其一,船稅。
顧名思義,這是按照船體大小課的稅,無論南北漕運,還是出口商貿,都必須要交。
李家這次回大明向倭國平戶藩運輸貨物銷售,要交的是出口船稅。
督辦司的標準是,船寬十六尺以下,徵銀八兩,超過十六尺,每多一尺則加銀八錢。
其二,價稅。
這是督辦司按照貨物價值量徵收的從價稅,李家需要交的是進口價稅。
貨物到蘇州後,督辦司會派人核查,要按照貨物價值量的多少徵稅,稅率原本為百分之二。
朱由校一紙聖旨後,直接上調到了百分之五。
其三,額外稅。
呂宋在萬曆年間已經淪為殖民地,是西方與大明的貿易轉運站,倭國的平戶藩,也是貨船雲集。
大明的海商將絲綢、茶葉、瓷器運到呂宋、平戶藩賣給海外商人,賺取高額差價。
呂宋沒什麼值得運回國內銷售的商品,海商經常空船回國,造成官府徵不到進口價稅。
可是倭國不一樣,李家無論是自大明運送貨物去倭國銷售,還是自平戶藩攜帶倭國貨物返回銷售,都能賺到極大的利潤。
再加上絲綢、瓷器在西方非常暢銷,價格又高,海商們賺錢相對容易。
因此,自天啟元年起,督辦司加徵額外的進口價稅,方法更是簡單粗暴,直接按每大船一百八十兩,小船八十兩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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