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確如此!”潘雲點點頭,但他還是有些不太放心,“不過,你的計算必須建立在高精度的基礎上。水這東西太難捉摸了!會不會有漏掉的可能?如果這樣會導致很大的誤差!”
“洗碗槽結構很密封,我們看過了,底下沒有水漬,沒有漏水的現象!”
“但是,你的計算結果與現場調查的情況有很大的矛盾!”董建國不以為然地對我說道,“嫌疑人是九天前到受害人家中的,案發也應該是那時,而不是你所說的八天前!”
“我不感到矛盾。”我說,“相反,這還很符合現場狀況,很符合下面我所要說到的一些情況。——我的結論可能與大家不一樣!”
“說說你的看法!”潘雲示意我說下去。
“我先講一下現場的血跡分佈情況,這一點關係到案件的性質問題。”我說道。
案件的性質,一般是指根據犯罪過程所作的案件分類,反映了案犯作案時的目的,如仇殺、搶劫、故意傷害等。但在我們刑事偵查中分析案情時,案件性質指的是更為詳細的分類,比如殺人,就會具體到什麼樣的殺人,謀財害命、仇恨殺人,或者為情殺人!這樣分類的意義在於,能更快地固定偵查範圍,有的放矢,找到兇手!
大家都看著我,臉上寫滿了不解。我明白,他們已經認定本案是謀財害命無疑了,不知我會有什麼不同的看法!
“從血跡分佈看,死者應該先在客廳內受的傷,最後死在了廚房裡。”我這樣開始,讓大家有個接受的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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