熙簽約華影,即將成為其旗下第13位藝人。
近三十頁的A4簽約合同,蕭川一項一項條款看清楚。
1.1:蔡正熙(乙方)與華影製作有限公司(甲方)簽約十五年。
3.5:合約期間,甲方為乙方提供經紀人服務。
7.3:公司負責蔡正熙先生的形象包裝、作品宣傳、生涯演藝等。藝人工作流程及生活隱私由本司姚英女士負責規劃。
11.2:乙方全力配合甲方安排的所有相關演出及工作。
11.3:乙方不得擅自離開工作崗位及地區。
12.1:在約期,乙方不得有戀人、婚約關係,不得有真實負面輿論…………
23.2:以上相關,若一方過失,造成合同不能履行,全部經濟損失由該方承擔。最終解釋權歸華影製作有限公司所有。
“條款夠霸道,違約賠償也真夠高啊。”
涉及藝人利益部分,蕭川更是看得鉅細致。說:“要是魅力也這種條款,咱們可沒那麼好走。”
“喂,說真的。”蕭川掐著頁碼,抬頭再次詢問蔡正熙,“籤嗎?”
“否則呢。”蔡正熙反問他。
蕭川手指敲敲那一摞合同,嚴肅道:“這一疊最後一頁落上你的名字。華影能帶紅你,你就是天之驕子。帶不紅,你就是包身工,誰也不知道哪天會來個‘不可抗力’就弄死咱。想好了,咱們現在還有時間斟酌。”
蕭川補充道:“華影成立到現在才招募12位藝人,這種條款,那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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