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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追求監護人的責任。
小女孩是被活活曬死在車子裡的,按照新聞上說,車子停在家裡的院子裡,不知道孩子什麼時候爬了進去還不小心鎖了門。
那時候外頭正是臨近四十度的高溫,車子在烈日暴曬下很快就會跟個蒸籠一樣,小女孩就這麼被活活的曬死在自家的車子裡,父母距離自己近在咫尺。
這期間,小女孩消失了六七個小時,她的家人都沒有察覺,直到傍晚要用車了,才發現小女孩已經沒有了生命的氣息。現場一片狼藉,能清楚的感受到小女孩當時的痛苦。
因為出了事,車子就不能再用了。車子買回來也沒多久,原本的車主不想就這麼廢了,可在當地是很難賣出去。,車主就託人把車子賣到遠一點的地方,結果被趙慶國給買到了。
這種帶凶的車就跟凶宅一樣,二手販賣的時候都得說明白,趙慶國也是被坑了。
原本看到新聞的時候,趙慶國和吳姐兩口子就覺得家長並不無辜,覺得他們什麼事都沒有,感到很不忿。
雖然有人說家長失去孩子已經是最大的懲罰,一輩子都會陷入自責之中,可趙慶國並不這麼認為。孩子死了不是更慘?而且還是以這種痛苦的方式,他們又找誰說理去?
一碼歸一碼,沒有任何的懲罰措施,對不負責任的家長也就沒有警示和教育作用。只有最實際的、發生本人身上的懲罰,才能讓那些人的行為有所約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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