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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這一天夜裡,林芳芳和趙麗紅達成了一項“轉讓大款”的“君子協定”,即,林芳芳把漂亮可人的趙麗紅“無私”地奉獻給趙義同……
趙麗紅逃到南郡後,為了謀生,先後在西四南大街當過餐廳服務員、在東單一家浴池的“卡拉OK包間”當過“坐檯小姐”、在前門一家美髮美容店當過按摩小姐,甚至在南郡西客站附近賣過淫……在這期間,雖然趙麗紅也掙了不少錢,按理說維持個人生活。即使比較寬裕的生活還是沒問題的,但過慣了大手大腳花錢生活的她,倘若再過那些普通人的生活是不可能的了。於是,她在雙江區的一個衚衕裡,以每月一千元的租金租住了一間平房,白天在那裡睡覺,晚上出去“活動”,千方百計地尋找“掙大錢”的門路。她試著在幾家有名的歌廳裡唱過幾次歌,雖然她的歌唱得好,但她沒有“名氣”,充其量只能得一些微不足道的小費,除了交給歌廳老闆當晚的“設施費”、“水電費”等費用外,所剩無幾。透過在南郡幾個月的“闖蕩”,她總結了“經驗”‘教訓”,她認為,在南郡這個高消費的城市,要想“活的自在”,要想“出人頭地”:僅靠唱幾首歌拿點小費或到街頭、旅店去賣皮肉掙些錢,那是遠遠不夠的。特別是南郡對女人賣淫查得很緊,偷偷摸摸幹這種事,風險很大,弄不好被公安局抓去,保不準就要被送到邊疆或勞改農場“勞教”個一二年,如果真的倒了那個黴,將來即使出來再重操舊業,恐怕也難了。於是她離開了北京,繼續南下,到了南郡市這個F省的省會被這裡的繁華所吸引,住了下來。有一天晚上,她自費到“天上人間”歌舞廳唱了一次歌,雖然她的歌聲能壓倒群芳,但因沒有“後臺”、沒有人捧場,那晚只掙了三百元,除了交二百多元“設施費”外,只夠回住處打“的”的錢。不過,這次掙錢雖然少,但她的收穫卻很大。就在她出了歌廳後,站在門廳前仔細觀察著散場的男男女女,她發現,那些長得標緻、漂亮的小姐中,不少人都挽著比她們的實際年齡大得多的男人的手臂。善於總結“經驗”的她,從中悟出了這麼一條道理:一個漂亮的女人要想在南郡這個繁華城市站住腳,就得“傍大款”或者傍那些有權、有勢的“大人物”,只有投靠他們,自己才能爭得一席之地,才能在這個城市裡出名、走紅,才能得到大把大把的鈔票,才能過上追逐自在的日子……為此,她把主要精力放在尋覓“大款”、“大人物”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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