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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鬧衙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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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代大俠,放刁司衙民國不見,只見中華

我從三十六年前(一九六二)被胡秋原告到法院後,自此訟性大發,打官司變成家常便飯,前後出庭幾百次,或原告、或被告、或告發人、或代理人,進出法院,自己幾無寧日,而敵人與法官更無寧日。三十六年來打的官司之多,已難畢數,但有一批官司,最有施教作用,那就是我跟臺灣偽政府的官司,也就是以老百姓身份跟官衙的官司。自來衙門欺負老百姓,本是常態。但這一常態得以形成,老百姓的消極配合,也有以致之。換句話說,一方面衙門欺負你,作威作福;一方面你忍耐它的欺負,逆來順受,這樣子搭配,才完整構成這一欺負的作業,而令大官人私心竊喜、獲得快感。

如果被欺負的一方,挺身而鬥、據理力爭,不甘被欺負,而要跟衙門斤斤計較、糾纏不休,則衙門未必勝算,而大官人未必得可償失。鬥爭到最後,衙門之頭可灰、大官人之臉可土,而吾濟"刁民"之一口鳥氣,亦可稍吐於萬一矣!我生平是深信這種鬥爭哲學的,我以做"刁民,為榮。每遇到衙門找麻煩,只要是於法有虧、於手續欠妥的,我一定把麻煩找回去。問題是一定得找到機會才好動手,好在國民黨壞事做得多,機會是不愁沒有的。

我生平著作上百冊,可是國民黨查禁了九十六冊,查禁法令,種類滋彰,或根據"臺灣省戒嚴期間新聞紙雜誌圖書管制辦法"、或根據"出版法"、或根據"戒嚴法"、或根據"臺灣地區戒嚴時期出版物管制辦法"……不但弄得我們眼花鐐亂,連他們自己也眼花鐐亂,尤其在下級執行人員執行時,更是眼花鐐亂。就在這種眼花繚亂中,在幾乎李敖作品每出必禁的"慣性"下,一個機會來了。一九八五年四月二十五日,我出版了"李敖千秋評論叢書"中《五十·五十·易》上下兩冊,其中下冊經警備總部以"淆亂視聽,挑撥政府與人民情感"云云為由,予以扣押,井通令各級學校、警察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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