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堂會審也叫作“三司會審”,是明朝的一種審理制度。明朝中央司法機關有“三法司”,即刑部、大理寺和都察院。刑部負責審判工作,大理寺負責複核和駁正,他們都要受到都察院的監督,然後奏報皇帝。都察院不僅監督法律執行,還可以參加審判。凡是在遇見重大的或疑難的案件時,三法司都會聯合審理案件,因此叫作“三堂會審”。“三堂會審”最初的模型是唐朝的“三司推事”。儘管三法司有如此重要的地位,會審的最後裁決權和批准權還是屬於皇帝。
(沈諍 楊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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