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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對外關係與對外貿易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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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遷西洋人於澳門和開閩粵洋禁

一、驅逐傳教士於澳門、廣州

清朝政府自始就使用西洋傳教士中的技藝人員,並堅持下來,就中出現過康熙初年的歷法之爭,而後有康熙三十一年(1692年)的容教令,康熙末年的禮儀之爭與禁教令,雍正厲行康熙的禁教政策,備受西方傳教士的抨擊。

以曆法之爭為契機,康熙熱衷於學習西方科學知識,對算學、幾何學、天文學、曆法多有關注,他的西學教師是西洋傳教士,因而對天主教有好感。康熙三十年(1691年)浙江巡撫查封教堂和強迫中國教徒退教事件發生之後,康熙以傳教士有勞績,應當允許天主教的傳播,於三十一年(1692年)發出容教令:“西洋人治理曆法,力造軍器,差往俄羅素,誠心效力,勞績甚多,各省居住西洋人並無為惡亂行之處,又並非左道惑眾、異端生事,反行禁止,似屬不宜,應將各處天主堂俱照舊存留,凡進香供奉之人,仍許照常行走,不必禁止。”康熙認定天主教不是“左道”,它的宗教義理不是“異端”,因此允許天主教傳教和中國人信教。容教令宣佈之後,天主教在各地自由傳教,中國人自由信教,教會得以迅速發展,直到康熙帝於五十九年(1720年)決定驅逐傳教士為止,這段時間成為“基督教勝利傳教時期”。可是在天主教內部發生在中國傳教方式的派別之爭,而且愈演愈烈,教皇格勒門得十一世反對利瑪竇派的傳教方式,於1704年(康熙四十三年)釋出禁約,禁止中國教徒偶像崇拜——教徒不許入孔廟、祠堂行禮,不許在家中、墳塋和喪葬弔唁舉行與天主教不合的禮儀,並於1705年(康熙四十四年)、1720年(康熙五十九年)先後派遣使節鐸羅、嘉樂來華執行。羅馬教廷挑起的儀禮之爭,迫使康熙認定天主教為小人異端之教,驅逐傳教士,禁止天主教在華傳播。於五十九年(1720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向嘉樂發出諭旨,宣佈禁教政策:“爾教王條約與中國道理大相悖戾,爾天主教在中國行不得,務必禁止,教既不行,在中國傳教之西洋人亦屬無用。除會技藝之人留用,再年老有病不能回去之人仍準存留,其餘在中國傳教之人,爾俱帶回西洋去。……其準留之西洋人依著爾教王《條約》,自行修道,不許傳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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