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瓦爾特-科德醫生約定在上午9點會晤。我一早就趕到了醫院,等了一個小時。這有很大的好處,我可以閱讀唐尼-雷的病歷,儘管我已經把它背得滾瓜爛熟。候診室裡擠滿了癌症病人,我儘量不看他們。
10點鐘,一位護士奉命前來找我。我跟著她走進一個沒有窗戶的檢查室。醫學的行當那麼多,有人為何偏偏選中腫瘤學作為自己的專業呢?我想是因為這一行總得有人幹。
人們為何偏偏選中法律作為自己的職業呢?
我拿著卷宗坐在椅子上,又等了一刻鐘。隨著大廳裡傳來的人聲,門被拉開了,一個大約35歲的年輕人快步走了進來。“貝勒先生嗎?”他邊問邊伸出右手。我站起來和他握手。
“是的。”
“瓦爾特-科德。我很忙。5分鐘談得完嗎?”
“我想夠了。”
“那我們就快一點兒。我有許多病人在等著吶,”他邊說邊勉強一笑。我非常清楚醫生對律師討厭極了。但由於某種原因,我並不為此而責怪他們。
“謝謝你開的證明。作用很大。我們已經取過唐尼-雷的證詞了。”
“好極了。”他比我高了大概足有4英寸。他俯視我的那副模樣,彷彿我是個十足的傻瓜。
我咬牙切齒地說:“我們需要你作證。”
他作出的是醫生們典型的反應。他們厭惡法庭。為了避免出庭,他們有時會同意讓律師錄取證詞,在庭審時使用。他們自然也可以拒不同意。在這種情況下,律師往往不得不打出最後的一張牌:傳票。律師有權要求法院向包括醫生在內的幾乎所有人發出傳票。因此,律師的權力稍稍大於醫生。但也正是因此,醫生們對律師更為鄙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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