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九一年春天,一家法律雜誌的負責人找到我的辦公室,要我談談對當時轟動上海的三個女貪汙犯案件的看法,他們準備在雜誌扉頁"名人談法"的專欄刊登。我一聽就慚愧,當時還在擔任學院院長,忙得連報紙也少看,居然不知道這些案件,便請這位先生先給我介紹一下。
原來,三個女貪汙犯的案情驚人地相似。她們都是未婚的美貌姑娘,都是單位裡的財務出納員,事發之前都品行端正。她們各自愛上了一個男子,男子借各種理由花她們的錢,她們為了愛,為了面子,自己省吃儉用,把父母的積蓄也搭上,仍然填不滿無底洞,便開始一筆筆地貪汙公款。及至案發,由於貪汙數字巨大,必判重刑,甚至有生命之虞;而那幾個男子,卻因為只花錢而不問錢的由來,無法定為貪汙犯,只能以"窩藏"、"詐騙"之類的罪名輕判,關押一段時間便無事。
這幾個男子,明明知道女友是財務出納員卻故意不問錢的由來。有的還不斷欺騙女友,說自己拿不出人民幣只因為手頭只有外幣……法律雜誌的負責人開始還彬彬有禮,但在敘述這些案情時聲音越來越高,已經明顯地表露出對這幾個男子的憤然,而我,則早已怒火中燒。
我問,你們刊物是否允許我,臭罵他們一頓?或者,提一些疑問向法律界朋友請教?他點了點頭說:"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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