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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景點,也知道在那裡會因為遊客的指紋和DNA讓他的痕跡可以隱藏在裡面。所以他應該是凹凸市本地人,他知道整個公園的時間空隙和地點情況,也說明了他是公園的常客。他是一位十足的變態也同時是一位喜歡鑽研過去歷史殺人案的人,從現場死者的情況可以看出他對‘黑色大麗花’案特別瞭解,也因此在第一起案子上他完完全全的照搬了伊麗莎白.安.肖特的現場情況。因此,我推測嫌疑人為男性,年齡在25歲到35歲之間,他必須有一輛車而且還得有足夠的體力從公園的停車場一路搬著死者被切成兩半的屍體前進,所以他應該是一個有力量的存在。同時,這個應該也是個強迫症的患者,因為他單純的把一起謀殺做的那麼完美是不可能的,所以他日常生活裡面也應該是個完美主義者。”

“第二起案件的情況是一種十分自相矛盾的情況。殺人,藏屍最後又放火引領人來找到屍體,這三種邏輯關係存在一起本身就是矛盾。殺人犯使用的殺人手法是下毒,不論男女甚至是小孩子都可以做的到的謀殺,與第一個兇手的狠而言這個過於溫和,所以我並不認為這兩起犯罪是一個人。但同樣,那個割喉的情況也是個矛盾,關於這一點我很抱歉,因為我現在也沒有辦法瞭解為什麼在給人下了毒知道死者必死的情況下再去割她的喉嚨,我目前傾向的看法是兇手和死者有著血海深仇。總而言之,第二起案件的可能性之一是兇手是多人,最大的可能性是兩個人,殺人者,藏屍者是一個人,而放火者,是第二個人,但是這樣子一來所要解答的疑惑就會很大,如果說第二個人也就是放火者並不知道屍體的事情,只不過是跟這間房子的主人有仇來進行放火的話是有可能的,但同樣兩個人互相認識對方,在殺人者的委託下縱火者過來放火。根據法醫的調查報告顯示死者沒有移動過的痕跡,她就是死在那幢公寓的浴缸裡的,那也就是說在這個事情的分析下我們就會發現這麼一個情況,時間差。死者在7月29日死去的,而火災發生在8月1日清晨。可能性之一是兇手殺完人藏好屍體之後放下大麗花離開現場,然後幾天後縱火犯進到犯罪現場並且放了火。另外一個可能性就是,兇手是一個多重人格患者,第一個人格殺了人,然後藏屍,第二個人格出於某種心態又在殺完人幾天後放了火,而且,根據縱火犯罪組給我們的報告,煙霧報警器在那個時候電池是沒電的,也就說這位放火的犯人很懂得整個大樓的消防系統的執行情況。也因此關於我們要找什麼樣的人,我現在只能說要麼我們要找二個人,一個殺人犯和一個縱火犯,要麼我們要找個瘋子。目前關於第二起案件的分析就是這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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