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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意義,根源是什麼,維護的是什麼?

兩邊的法學家吵了十天,阿吳案也一直沒判斷,當然不是等法學會吵出個結果,作為判案的法官,朱熹是審慎的。打從這個案子公審起,就不再是一樁普通的案子,宮裡、宮外,長杭、長安,有太多的目光關注,這樁案子帶給他的,是兇險,也是機遇。他對案件的判決,不僅僅是當前,也必會在以後引起無數次討論——如果不想成為被推翻的判決,他就必須審慎再審慎。

交流會被宋周學者們關注,偏向學術性的報紙每日都在報道交流會上的闡論和爭論。當然對市井百姓們來講,法律太高深,他們聽不懂,也不感興趣,還不如聽一聽、說一說新聞版,至少能知道發生了哪些鮮事。直到《西湖時報》這些面向大眾的報紙用全版的篇幅報道阿吳案的公審,中西學者的旁聽,案件的爭吵……,坊間才傳聞開來,成為市井的談資。像阿吳這種鄉下女子的婚姻,竟然能引起那些大學問先生們的討論,對小民來說是很不可思議的,他們也很想知道,這些先生們究竟在吵什麼。

吵什麼呢?

吵人權和父權,吵家庭婚姻和宗法婚姻,吵婚姻是共同生活還是繁衍後代。

用字攤兒讀報小官人解讀的市井話講,就是:“西方外國的先生說,成親是娃兩人的事,要娃同意,爹孃強迫是犯法的”;“爹孃強迫兒子娶不願意娶的媳婦,或強迫女兒嫁給不同意嫁的人,這個親事不作數;如果用違法的手段強迫,兒女可以告官”——聽報的市民百姓都目瞪口呆,這不是翻天了麼,還要不要講孝道啊?難怪那些大先生們要跟國外的先生吵架,這必須得吵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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