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覆盤一個案件的經過,最重要的便是法庭調查!
在這個環節裡,法官會對他想知道的一切內容,再複核一遍,並且複查一下檢察院提交上來的材料,真實情況如何。
李笙笙站起身來,拿著準備好的起訴書,宣讀道:“益城縣檢察院起訴書,益檢刑訴(2010)第92號,被告人黃涵正,男,......,2010年8月11日因本案被桐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4日被逮捕,現押於益城縣看守所......被告人李思明......,被告人張山琛......”
被告人黃涵正,李思明,張山琛聚眾鬥毆,尋釁滋事一案,經益城縣公安分局偵查終結,於2010年9月6日移送本院審查起訴,現經審查查明:2010年8月9日晚間,被告人黃涵正下班回家,與女友楊菲菲,好友張凡前往好兄弟燒烤店聚餐。”
在同一時間段內,李思明,張山琛等人也在該燒烤店內聚餐,而後,黃涵正因為座位佔地空間的問題,與李思明,張山琛等人發生了爭執,幾人爭執不下,隨即引發了鬥毆,造成現場混亂。
證明上述事實的主要證據有:燒烤店老闆廖衛東陳述,被告人供述等。本案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足以定性被告人的行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黃涵正,李思明等人的行為,系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已經觸犯《刑法》《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二百九十三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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