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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三十二章 中法新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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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三十二章中法新約

李鴻章接旨,與法國公使巴徳諾協商再三,終於6月9日簽署《中法新約》,凡十款,

第一款、越南諸省與中國邊界毗連者,其境內,法國約明自行弭亂安撫。其擾害百姓之匪黨及無業遊民,悉由法國妥為處置,或應解散,或當驅逐出境,並禁其復聚為亂。惟無論遇有何事,法兵永不得過北圻與中國邊界,法國並約明必不自侵此界,且保他人必不犯之。

其中國與北圻交界各省境內,凡遇到匪黨逃匿,即由中國處置,或應解散,或當驅逐出境。倘有匪黨在中國境內會合,意圖往擾法國所保護之民者,亦由中國設法解散。法國既擔保邊界無事,中國約明亦不派兵前赴北圻。至於中國與越南如何互交逃犯之事,中、法兩國應另行議定專條。

凡中國僑居人民乃散勇等在越南安分守業者,無論農夫、工匠、商賈,若無可責備之處,其身家產業均得安穩,與法國所保護之人無異。

第二款、中國既訂明於法國所辦弭亂安撫各事無所掣肘,凡有法國與越南自立之條約、章程,或已定者,或續立者,現時並日後均聽辦理。至中、越往來,言明必不致有礙中國威望體面,亦不致有違此次之約。

第三款、自此次訂約畫押之後起,限六個月內,應由中、法兩國各派官員,親赴中國與北圻交界處所,會同勘定界限。倘或於界限難以辨認之處,即於其地設立標記,以明界限之所在。若因立標處所,或因北圻現在之界,稍有改正,以期兩國公同有益,如彼此意見不合,應各請示於本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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