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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個侵權案件
“具告狀人周讓仙,本案苦主周士道之父。家住本邑李家莊。年35歲。
呈為小的兒子於本莊李富貴家羊圈被羊圈頂棚木板擊傷花費巨資療傷之情事。
小的兒子年方10歲,平日不受簡束,性嬉惡學,小的常持棍棒追逐之,無外乎勸學歸正也。士道每每於李富貴家某處羊圈躲避。因該處羊圈天棚某處木板凍裂,李富貴不嘗修葺之,加之天雨滂沱,士道不慎觸碰支柱而木板墜之,擊傷士道,並花去鉅額療傷資費若干。
小的查本朝律例,本案當用“贖銅入殺傷之家”也。若李家駁曰本條僅得用於蓄養牲畜、牛馬驟馳傷人及庸醫殺傷人,而小的訴請為懸掛之物傷人,不在此例。
小的辯稱:因律例條文之限,不可囊括萬千之種種,唯有舉一例而避無限之窮盡也。律例也許類推而適用之。如此故,“贖銅入殺傷之家”應推而準用之。
若李家駁曰羊圈乃其私有,故士道非其邀訪之客,也非若酒肆食肆之賓客,故其無須顧慮士道身之安危也。且屋瓦木板非蓄養之動物,乃靜態之物,不可類推而適用也。
小的辯稱:雖屋瓦木板非蓄養之動物,然若李家誠然知有訪客,其必擔有修葺完善規避風險之發生之責也。動態則不得操危及來客身體之安全之責,靜態則負有修葺凡有危及來客身體之安全之瑕疵之責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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