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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08章不讓取保候審?我直接上手段!
取保候審,一般指的是在某一案件當中,執法部門和檢察部門認為犯罪嫌疑人不構成嚴重的社會危害。
或者,犯罪嫌疑人犯有嚴重的疾病。
需要在外面進行治療,而看守所或者監獄內沒有相應的醫療條件。
犯罪嫌疑人,脫離不了管轄和看管,隨時可以進行羈押。
這種情況下,可以進行取保候審。
只不過在取保候審期間,面對著執法部門的傳喚,犯罪嫌疑人,需要隨傳隨到。
當然.…張洪濤的取保候審不適用於用以上幾點來申請取保候審。
為什麼不適用?
因為犯罪嫌疑人構不構成嚴重的社會危害性,這是需要看檢察部門和執法部門來認定的。
現在許明遠已經表明了,要對張洪濤採取一定的措施。
那麼從這一點上來看.…以不構成嚴重的社會危害性進行取保候審,肯定會被拒絕。
話說回來。
還有另一種強制的取保候審的方式,那就是對於一些判罰較輕的拘役或有期徒刑,如果案件未完結的,且已經達到了相對應的判定的刑期。
在這種情況下是完全可以進行取保候審的。
張洪濤現在就是這種情況,案件未完結,但是從被看守開始算起,到一審結束,再到現在上訴二審,已經被羈押了將近四個月的時間。
最多兩個月,就可以按照法律規定進行取保候審。
而不是按照許明遠的威脅,需要在看守所內待一年的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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