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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在明太祖朱元璋時期,硝石作為製造火藥的關鍵戰略物資,就被納入國家嚴格管控體系。
明初的《大明律》中已明確規定,硝石、硫磺等屬“違禁物”,嚴禁私自買賣、運輸或持有,違者將受到嚴厲懲處。
這一政策旨在防止地方勢力或民間私自制造火器,威脅中央政權的穩定。
硝石的開採、收購和分配由官府壟斷,民間不得私自採掘硝土或從事硝石貿易,所有原料必須由官方統一購置和儲備。
同時,官府也禁止民間私售硝石,更嚴格限制其流向境外。
這表明對硝石的管控是延續性的國策。
硝石主要供應給官方軍器機構,如神機營等,用於製造火銃、火炮等武器,民間即使有少量使用,如製作煙花爆竹,也需在官方許可和監督下進行。
只不過,大明的國情是個什麼樣子,更別說時過境遷,到這個時候,官府對硝石的管控,其實很大程度上已經趨近於無。
否則,也不會有大量中國硝石透過海貿,以及周邊國家的走私流出國門。
硝石資源,其實在大明,特別是南方,廣泛存在。
只是大型礦場很少,多是一些硝石巖洞,產量極少。
這些硝石礦洞,官府自然也疏於管理,其中不乏有官府中人參與私採盜挖牟利。
何況,其實民間也多有糞土製硝的方法獲得硝石,作為家中引火之用。
因為比較普及,也讓官府難以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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