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本淑和梁廷新兩個廉政官,在鐵匠鋪守了好幾天,都沒看到有人來放火燒屋。
衢州府大法院的官差,倒是來通知範氏開庭。
涉及命案,必須公審,也即百姓可以旁聽。
此案的初審,在西安縣法院進行。
前後休庭好幾次,最初的證人證詞,都指向馮日昇故意把人推下樓。
但最後一次開庭,證人證詞完全變了,死者不是馮日昇故意殺害,而是馮日昇的隨從誤殺。馮日昇當時只是給了兩拳,且並非蓄意毆打,喝醉了酒口角衝突而已,賠點銀子給死者家屬就搞定。那個隨從過失殺人,被判流放臺灣。
由於積極賠償,死者家屬沒有上訴。
中國古代不但有上訴,還有死刑複核制度。
只有謀逆等重罪才判“斬立決”,但也不是直接殺。先交刑部審罪,再交都察院參核,復交大理寺審允,最後交給皇帝核准。
還有一種“斬監候”,俗稱秋後處決。
在處決之前,犯人可以上訴。即便不上訴,也要交給刑部稽核,最後交給皇帝簽字。
從制度而言,中國古代的每個死刑犯,都是皇帝簽字之後再砍頭。實際操作當中,當然不可能如此,基本刑部和內閣走一遭就行,否則遇到萬曆這種怠政皇帝,全天下的死刑犯都能笑死。
趙瀚改革司法衙門之後,依舊保留死刑複核制,但不用驚動皇帝和內閣,刑部、大理寺自行處理即可。
只有一直打到大理寺的官司,皇帝和內閣才會出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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