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黃峙博提交的軍備採購清單中,排在首位的是Mig-31截擊機。
為了儘快拿到這種戰鬥機,外交部的談判專家充分發揮了談判技巧。
首先提出的不是截擊機,而是Su-27SK的生產許可證,即以相對低廉的價格,購買兩百到四百架的生產專利,由沈飛製造,再轉手賣給朝鮮,俄羅斯企業不用直接參與,就能賺到可觀的專利費。
對俄羅斯來說,這是無本萬利的買賣。
更重要的是,蘇霍伊公司的年產量不會超過五十架,要在短期內交付兩百架戰鬥機,必須擴大生產規模,啟動封存的生產線,招募更多的工人,而在戰爭結束後,重啟的生產線與擴招的工人將成為企業的負擔。
把專利賣給中國,由中國企業承擔擴產的負擔,才是最佳選擇。
只是在戰鬥機的用途上,俄羅斯一再強調Su-27SK只能用於防空作戰,不能像J-11B那樣,擴充套件多用途能力。
也就是說,嚴格按照俄羅斯的要求製造。
僅僅用於防空作戰,有必要購買Su-27SK的生產專利嗎?
中國空軍的Su-27SK與J-11機群規模在六百架左右,足以支撐一年以上,而且中國空軍還有比Su-27SK更好的選擇,即自主開發的J-10戰鬥機。在J-10A上,採用了具有自主智慧財產權的WS-13發動機,產量不受AL-31F發動機限制,也不再看俄羅斯的臉色。實戰證明,J-10A的制空作戰能力不比J-11與Su-27SK差,較輕的體量,使其在近距離格鬥中的表現還要突出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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