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頒佈法律,依法治國
《泰始律》是司馬炎在泰始三年(267年)完成並於次年頒佈實施的,但在他的父親司馬昭輔佐魏政期間就開始了。當時司馬昭命賈充、羊祜、杜預等人參考漢律、魏律開始編纂,到司馬炎建立西晉後不久完成。因頒行於泰始年間,故又稱《泰始律》。張斐、杜預為《晉律》作註解,經晉武帝批准“詔頒天下”,注與律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因此該律又名《張杜律》。
《泰始律》是中國封建社會中第一部儒家化的法典,其主要特點是“峻禮教之防,準五服以制罪”。[7]在損益漢《九章律》和頒佈法律,依法治國
《泰始律》是司馬炎在泰始三年(267年)完成並於次年頒佈實施的,但在他的父親司馬昭輔佐魏政期間就開始了。當時司馬昭命賈充、羊祜、杜預等人參考漢律、魏律開始編纂,到司馬炎建立西晉後不久完成。因頒行於泰始年間,故又稱《泰始律》。張斐、杜預為《晉律》作註解,經晉武帝批准“詔頒天下”,注與律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因此該律又名《張杜律》。
《泰始律》是中國封建社會中第一部儒家化的法典,其主要特點是“峻禮教之防,準五服以制罪”。[7]在損益漢《九章律》和魏《新律》的基礎上,《泰始律》為20篇,計為刑名、法例、盜律、賊律、詐偽、請賕、告劾、捕律、系訊、斷獄、雜律、戶律、擅興、毀亡、衛宮、水火、廄律、關市、違制與諸侯律,共620條,27657個字。《泰始律》比前代律令的內容有所放寬。它“減梟、斬、族誅、從坐之條”,對女子的判處也有從輕從寬的用意。《泰始律》的這些變化,使其在實行中能夠起到緩和階級矛盾和統治階級內部矛盾的作用,有利於鞏固司馬氏的江山。《晉書·刑法志》稱其“蠲其苛穢,存其清約,事從中典,歸於益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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