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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魏安國和駱光明一案,東寧市政法委書記龔泰然曾組織召開過公檢法聯席會議,親自聽了案件的情況彙報,認為江元德、徐寧來兩個人的行為構成敲詐勒索罪,駱光明和魏安國兩個人的行為造成樂飛鵬被敲詐勒索1000萬元,構成濫用職權罪。
涉嫌濫用職權罪,魏安國和駱光明被江寧區檢察院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後來兩個人被刑事拘留,七天後被批准逮捕。
在樂飛鵬涉嫌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一案中,江元德多次向時任江寧區公安分局副局長駱光明及魏安國等人反映,因為樂飛鵬的問題使公司遭受巨大的經濟損失,希望公安機關能在偵辦樂飛鵬、劉景同的案件過程中,幫助自己挽回損失。
駱光明獲知樂飛鵬將於當日變更為取保候審的訊息後,便電話通知了江元德,江元德提出馬上安排徐寧來與樂飛鵬就賠償問題進行交談。
駱光明遂將魏安國的聯絡方式提供給江元德。
魏安國按照駱光明的安排帶徐寧來至監視居住點樂飛鵬的房間與樂飛鵬交涉,並讓負責看管的輔警離開房間,只留下徐寧來與樂飛鵬兩個人。
在兩個人交談期間,魏安國曾進入房間,督促樂飛鵬儘快就損失問題與江元德達成協議。
江寧區人民法院負責此案件審理的法官認為在偵辦案件過程中,駱光明違反規定處理公務,利用職權干預和插手經濟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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