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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需要進一步在法典中明確。尤其是佃租,必須得是基於平等關係和自由意志,得是在雙方合意的基礎上締結佃租契約,雙方之間沒有隸屬、依附關係等超經濟強制罪第,不得有人身依附性的、部曲莊園經濟下的隸屬性佃租關係在。”
朱以海翻看著太子和文安之呈上來的新民法典草桉,看到其中土地篇時,指出了立法的不足之處。
土地是農民的命根子。
而土地永遠不可能人人都有,絕大多數的土地只會在極少數的人手裡掌握著,生產規律會使的多數農民只能成為佃戶,他們的命根子也就因此被地主掌握著。
在唐代時,佃戶甚至是依附於地主豪強的,甚至沒有戶籍,後來才慢慢放開,成為國家客戶,但依然嚴重依附地主,沒有完全的人身自由。
就算哪怕到了如今一六四九年,佃戶也是要受地主的影響,這就好比你哪怕到了三百多年後,給人打工的,也一樣要受老闆們的一些控制一樣,因為他們掌握了生產資料。
“江南不是早就有了田骨田皮的兩權分立嗎?所有權和佃租權分開,這是值得鼓勵支援的,契約,這個很重要。
朝廷既要保證百姓有佃租的自由,也得有退租的自由,還必須得在法典中明確,地主和佃戶之間的關係,僅僅是承租土地的關係,雙方立契佃租土地,在法律框架內,自由約定佃租,然後完成契約便可,不得有其它方面的強制約束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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