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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他總結了一句話,仍在霸王合約行列。
前世韓樂無聊時刷圍脖刷影片,不時都能看到某些藝人與經紀公司鬧翻,甚至不死不休撕逼打官司的新聞。
這些藝人控訴得最多的,總是離不開雙方簽定的合同。
譬如要求苛刻、壓榨嚴重、吃人不吐骨頭、被迫害濳規則等等。
尤其是鄰居萳韓的一些小經紀公司,與藝人分成比例竟然達到9:1,簡直堪稱吸血鬼。
當時韓樂只是個群特,連籤合約的資格都沒有,權當是看熱鬧的,也不怎關注。
畢竟這些藝人混得再差也比他好百倍,根本輪不到他操心。
而且有些明星還是故意示弱博取同情,好收割一波同情心氾濫的粉絲,傻子才去理會。
但如今自己半隻腳邁入這個圈子,他才明白有些東西不是憑空捏造的。
這份合約期限是八年,公司與藝人分成比例是6:4,其中公司與經紀人再細分4:2。
公司將會在簽約前三年出資給藝人制作一首單曲試水,在最後四年再為藝人打造一首單曲或專輯,外加一份c籤資源。
期間公司負責包裝、宣傳、營銷、找代言、出鏡等事宜,藝人也可以自己接活,不過得符合公司企劃。
此外,八年中不能違約,不然就是五百萬違約金。
其次合同規定,新藝人在出道前接受培訓期間,只能拿法定最低檔工資,沒有額外福利。
最後,最嚴苛的是他的著作權、創作版權等公司都能分享歸屬,到時視情況來分配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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