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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曹安。”
審訊室內警察和李辭一問一答。
沒有小說話本里的蠻不講理、嚴刑逼供,警察按著條例審問李辭情況。
當然李辭也沒有奢望能夠審訊結束後就被釋放出來,在警察趕來時,李辭注意管潮和警察暗中傳遞眼神。
法律的制定給行政人員有著一定的自主權力。
條文裡講到,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具體拘留五日還是十日,是罰款200元還是500元,那就要看執法者的心情了。
李辭清楚以那群混混的傷勢,只要操作得當,甚至說都不需要操作,自己完全可以去唱鐵窗淚。
“曹安。你身手不錯嘛!打輸住院,打贏坐牢。看看給他們打的,都算的上重傷了。你這樣子多半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你自己看著辦吧!”已經審訊完成的警察對著李辭嚴肅的說到。
面對審訊李辭知無不言,言無不盡,積極配合,雖然受管潮所託刁難李辭,但李辭的態度讓警官對李辭的印象有所好感,
化名為曹安的李辭漫不經心地說到“嗯!謝謝提醒。”
愛屋及烏,面對這位站隊在管潮那邊的警察,李辭自然不會有太好的語氣。
“可以讓我打個電話嗎?”李辭對著警察說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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