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誠如府臺所言。”豐稷憤慨的說道,“朝廷之法,家產值二百貫可充衙前。於是州縣差人,若百姓家中,雞、犬、箕、帚、鋤,只須值得一文錢,便要計算入內,又虛報浮增,只待算滿家產達到二百貫,便定差為衙前。入衙門後,上下欺壓,各種費用,便花去百貫。最苦者是押送綱運至京或者其他州縣,僱傭腳力、關津捐納所動用之錢物,一次至少三五百貫,大都要衙前自己掏錢墊付。萬一失落,更要賠償。又或者一人為衙前,本已充作場務,官府又要他去押綱運,只得讓家人來權管場務,自己去押送,而官府或又有差遣,於是一人為衙前,全家要服役。本家之農務,反倒荒廢。而若以家人管場務,未免生疏,若有失落官物,又須賠償……如此全家破敗,棄賣田業,父子離散,淪為乞丐者,比比皆是。現今京兆府內的乞丐,十之八九,誰不曾做過衙前?!”
石越倒料不到豐稷頗知民間疾苦,他卻不知道,百姓這般慘狀,此前宋之大臣,多有奏摺論及,大宋朝凡是關心時務之官員,大多讀過。反倒是石越自己沒有時間去讀宋朝歷代大臣的奏章。
豐稷越說越是憤懣,又道:“帥臺可知弓手之苦乎?”他不待石越回答,便即說道:“弓手之苦,在於役期過久,甚至是漫無時限。一朝為弓手,終身為弓手,竟有四五十年為弓手者!此害亦不遜於衙前。衙前、弓手、里正,惟里正為催賦稅,略有微利,然若地方有豪強拒不納租,則不免又有賠墊之苦!本朝百姓受困於役法者,或者寄田於豪門虛報逃亡,以避役法;或者故意浪費不敢勤勞增產;或者為減低戶等,親族分居;更為甚者,有為成為單丁,而寧可孀母改嫁,或者父親自縊以救兒子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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