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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七聖人治天下,必有刑罰——三國法律制度小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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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魏的法制情況先講到這裡,下面講一下蜀漢的法制情況。雖然曹魏是三國最強大的政權,而且曹魏的法律制度相較比較完善,但歷史知名度卻不如蜀漢。因為諸葛亮嚴法治蜀,成就了歷史上的一段佳話。
建安十九年(公元214年),一代梟雄劉備耍盡了陰陽手段,終於將劉璋的益州吞下肚去。在新得益州之後,劉備統治集團有兩件非常重要的事情要做,一是穩定民心,一是制定適用於益州的法律制度。
劉備成立了一個由諸葛亮、法正、劉巴、伊籍、李嚴五人組成的法制小組,制定了成為蜀漢最高法律的《蜀科》。《蜀科》的具體內容今已失傳,但從諸葛亮嚴峻刑法治蜀,招致益州豪強強烈抵制的情況來看,《蜀科》的刑法比較嚴厲,量刑也比較重。
劉備、諸葛亮的法制思想總體來說,是傾向於法家的,以嚴治國。早在荊州時期,龐統因得不到重用,醉酒不理事,被劉備給免了官,可見劉備集團的早期就已經有了一套嚴格的官員獎懲制度。
統治益州之後,劉備、諸葛亮吸取了劉焉、劉璋父子濫施仁政,導致益州“德政不舉,威刑不肅……蜀土人士,專權自恣,君臣之道,漸以陵替”的混亂局面,制定了相當嚴厲的法律。透過打擊豪強的氣焰,限制豪強的不法之舉,來達到穩定益州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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