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為準則》不僅對法官的行為加以具體限制,如禁止法官裁決與其自身有利害關係的案件,而且認識到司法形像的重要性。如果法律制度給人以腐敗、有偏見、或有其他非道德表現的形像,那麼這對社會的法治信心和尊重法治所造成的損害幾乎不亞於確有其實。若要維護公眾對司法的信任,法官不僅必須避免有不當行為,而且必須避免造成有不當行為的形像。因此,聯邦法官《行為準則》規定,法官應避免做出可能使別人對他或她的正直、公平、稱職能力產生懷疑的行為。法律職業道德準則要求法官必須確立、保持和貫徹最高行為標準,以確保秉公執法,使每一宗案件都得到公正審理。
《開羅宣言》敦促阿拉伯國家政府"採納一套與司法的崇高使命相應的職業道德準則"。一個簡單可取的做法是,採納含有精心制定的整套道德準則的班加羅爾原則。這套原則基於六項核心價值觀,即獨立、公平、正直、正當、平等和稱職。每一項價值觀的實際內容透過具體、詳細的規章而得到體現。我相信,這些原則一旦被採納,將像各種行為準則在美國那樣,發揮有效的作用。
我上面談到的都是確保法官個人不受外界影響地履行職責的機制。但司法體制的獨立也必須受到保護,使之不受到來自政府其他部門的更為體制化的影響。保證司法機構獨立的一個基本要求是確保司法系統得到足夠的經費。正如薪酬保障是保證法官個人獨立的必要手段一樣,總體預算也能影響司法機構的整體運作。《貝魯特宣言》提出:"國家應確保有獨立的司法預算,並使之包含其所有分支和機構。這項預算應作為專項預算納入國家預算,並將根據司法系統內更高層的司法委員會的意見確定。"《開羅宣言》敦促各國政府"保障司法系統的財政獨立"。根據這兩份宣言的建議,保證提供充足的、無附加條件的經費是確保司法系統不受不良影響的關鍵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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