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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款:國會之權力
國會有權規定並徵收稅金、捐稅、關稅和其它賦稅,用以償付國債併為合眾國的共同防禦和全民福利提供經費; 但是各種捐稅、關稅和其它賦稅,在合眾國內應劃一徵收;
以合眾國的信用舉債;
管理與外國的、州與州間的,以及對印第安部落的貿易;
制定在合眾內一致適用的歸化條例,和有關破產的一致適用的法律;
鑄造貨幣,調節其價值,並釐定外幣價值,以及制定度量衡的標準;
制定對偽造合眾國證券和貨幣的懲罰條例;
設立郵政局及建造郵路;
為促進科學和實用技藝的進步,對作家和發明家的著作和發明,在一定期限內給予專利權的保障;
設定最高法院以下的各級法院;
界定並懲罰海盜罪、在公海所犯的重罪和違背國際公法的罪行;
宣戰,對民用船隻頒發捕押敵船及採取報復行動的特許證,制定在陸地和海面虜獲戰利品的規則;
募集和維持陸軍,但每次撥充該項費用的款項,其有效期不得超過兩年;
配備和保持海軍;
制定有關管理和控制陸海軍隊的各種條例;
制定召集民兵的條例,以便執行聯邦法律,鎮壓叛亂和擊退侵略;
規定民兵的組織、裝備和訓練,以及民兵為合眾國服務時的管理辨法,但各州保留其軍官任命權,和依照國會規定的條例訓練其民團的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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