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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6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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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款:國會之權力

國會有權規定並徵收稅金、捐稅、關稅和其它賦稅,用以償付國債併為合眾國的共同防禦和全民福利提供經費; 但是各種捐稅、關稅和其它賦稅,在合眾國內應劃一徵收;

以合眾國的信用舉債;

管理與外國的、州與州間的,以及對印第安部落的貿易;

制定在合眾內一致適用的歸化條例,和有關破產的一致適用的法律;

鑄造貨幣,調節其價值,並釐定外幣價值,以及制定度量衡的標準;

制定對偽造合眾國證券和貨幣的懲罰條例;

設立郵政局及建造郵路;

為促進科學和實用技藝的進步,對作家和發明家的著作和發明,在一定期限內給予專利權的保障;

設定最高法院以下的各級法院;

界定並懲罰海盜罪、在公海所犯的重罪和違背國際公法的罪行;

宣戰,對民用船隻頒發捕押敵船及採取報復行動的特許證,制定在陸地和海面虜獲戰利品的規則;

募集和維持陸軍,但每次撥充該項費用的款項,其有效期不得超過兩年;

配備和保持海軍;

制定有關管理和控制陸海軍隊的各種條例;

制定召集民兵的條例,以便執行聯邦法律,鎮壓叛亂和擊退侵略;

規定民兵的組織、裝備和訓練,以及民兵為合眾國服務時的管理辨法,但各州保留其軍官任命權,和依照國會規定的條例訓練其民團的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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