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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來說,是每個司指定大約9個秘書,每人發給本錢4萬到5萬文,再由他們將這些錢交給物色好的“中介人”(下面要專門講到)拿去放債,要求每月收回利息4000文,每年收回利息5萬文,相當於月利率8—10分。收上來的利息,就作為京官的料錢(津貼)。
對那些能按時還本付息的“中介人”,有特別的獎勵,只要幹滿了一定年限,便可參加吏部銓選,授予官職。
到了唐高宗麟德年間之後,公廨本錢制又從京師推廣到各府、州、縣。東西南北中,官場是一家,大家都一起來“捉錢”。
由“捉錢令史”借出去的錢,等於政府是債權人,沒有皇帝的免責令,是絕對不能免除債務的。
如果借款人死了,由子孫償還;沒有子孫的,由親戚償還;連親戚也沒有的,由保人償還;要是保人也死了或者逃亡了,那也要找到一個人代納。總之是賴不掉的,不能只在賬面上做個“呆壞賬處理”就算完事。
因為這個事情的負面作用很大,唐朝開國重臣褚遂良就曾經激烈反對,他認為中介人只要按時繳還利息就給授官,會導致很多“慣於求利”的人得官,這將嚴重敗壞幹部隊伍風氣。
迫於道德的壓力,唐太宗時曾經兩度廢罷公廨本錢,但很快又恢復了,因為軟道理要服從硬道理——沒錢是辦不了公的。此後,在玄宗開元年間,又曾罷廢全國公廨錢一次,於8年後再次恢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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