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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27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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紐西蘭的法律規定,不滿十四歲的兒童必須時刻有監護人的陪護,也就是說,如果女兒放學後,我必須,每時每刻,和她待在一起,一分鐘也不能離開她。有時候,我想到對面街角的便利店買點小東西,也許就幾分鐘的時間,但是那也得帶著女兒。 很多時候,女兒不願意去,其實我也不願意帶著她,但是,有什麼辦法呢?萬一讓鄰居發現了,報了警,我可就倒了大黴了。而且在紐西蘭,你也不能打孩子,即使是你自己的孩子,也不能打,如果打了,馬上就把你和孩子分隔,孩子有專門的福利機構照顧,然後你就等著上法庭吧。

在這座城市,我認識的朋友不多,所以,我無論做什麼事情,只要女兒不去上學,我就得時時刻刻帶著她。再說,我也不願意把女兒託付給任何人照顧,因為我不放心。

只要能時時刻看到我的女兒,即使我累點,但是我感到安全和放心。

下午,消失的達倫終於打來了電話,他說他很痛苦很痛苦。我說:自從你走後,你知道我的苦和難嗎?我把車給了你,我和女兒做任何事情都靠步行,無論是下雨和颳風。

我開始有些哭泣:你走後,我一個個的部門去跑------福利部,稅務局,女兒的學校,我的學校,教育部,還有----我自己裝了新電話,裝寬頻,還有重新開水,電的帳戶,,還有我得和這裡的公寓樓的管理員籤“住房合同”,交租房押金,,這些事情全是我自己完成的,,,可是你想過沒有,我僅僅是個到紐西蘭不久的外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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