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10-28 18:26:59
3、簽好兩份陰陽合同
雖然我心裡鐵定認為隱婚無奈,可是樂樂並不這麼看,人家樂觀著呢!
也是昨天,樂樂一副躊躇滿志的樣子站在客廳中央手掐著腰對著蜷在沙發裡的我豪情萬丈地說,老公,我一切都想好了,掙死也就是委屈半年時間,只要咱們分居半年,不用辛苦就白拿三十萬,世上哪有這麼好的事兒啊!老公,你要想開點。
當時我徹底無語無奈中,用沙發墊矇住臉假裝已經睡著。唉,既然樂樂為了三十萬就可以扔下我不管,我為什麼還要死心塌地的跟著她屁股後面呢?話又說回來,自己媳婦,兩年了,早睡膩歪了,想換口味的想法也有了。從這一方面來講,我確實應該萬分感謝樂樂單位的負責人朱局長,是他用這想得著但是看不見摸不著的三十萬從樂樂那裡贖回了我的部分自由。雖說是假離婚,但這畢竟算隱婚啊,總比不離婚時的自由要大得多吧,最少是,半自由。就因為這點,我發誓我都願意侍候朱局的老婆一百個晚上,不管她醜的像豬八戒還是八戒豬。
昨天下午,樂樂很興奮,沒有去單位,也沒讓我去學校,逼著我給學校打電話請了半天的假,說是要和我商討離婚的相關事宜。
其實我和樂樂簡單商議了一下,就達成了統一意見(假離婚比真離婚在利益上要好統一的多。):自明天到民政局辦理離婚手續領取離婚證即時起,房子歸我(是我要求的,還是自己家舒服啊,我可不想住酒店賓館天天半夜被特服電話騷擾,再說也沒那經濟實力啊。),車歸我(男人嘛,車就是小老婆,沒了樂樂,也不能打光棍啊),存摺歸她(密碼在我手裡呵呵)。她的落腳處她已經選好了,不用我AA付費(她單位的那個好姐妹家裡有一套房子還閒著,反正閒著也是閒著,樂樂就去那裡先湊和著,值得一提的是,那處房子離樂樂的單位相當近,值得再提的是,離我家相當遠,偷偷樂一個哈哈)。附加的霸王條款是:週六週日樂樂享有偷偷回來做愛的一切權利義務以及與此有關由此衍生的各種權利義務,並特別強調,解釋權歸樂樂所有。(我的天,樂樂想錢想得發瘋了也沒忘了這個)。樂樂嚴肅地對我說,客觀上咱們兩個人是分開了,但是主觀上咱們還是互相屬於對方的,也就是,你不能有啥別的思想活動(靠,你不讓羊吃草、不讓狼吃肉、不讓貓偷腥,這可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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